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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德阳讯(记者 闫新宇)物业管理既是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又是“民生大事”,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月28日,记者从《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将自3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德阳市取得立法权后修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破解物业管理问题开出了法治良方。
“修订该条例是出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需要、破解物业管理矛盾的需要、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需要。”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修订将有力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有效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进一步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介绍,《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出台、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推动了德阳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适应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启动条例修订,多次修改、数易其稿,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修订后的条例。
记者看到,新修订的《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30条,比原条例减少22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已作了明细规定的内容,如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予以精简,仅保留了原条例中物业管理委员会、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具有德阳市特色的条款。
《条例》积极回应基层群众呼声,优化了物业管理党建引领、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充换电设施建设等规定。对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范围及用途、小区绿化管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场所规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突出问题,规定了相应措施和制度。
遇到物业问题到底该找谁?为避免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出现职责不清、履职不到位、监管缺失的问题,《条例》重点理顺物业管理监管机制,明确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压实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结合实际,分性质用三款规定了绿化景观的维护、修剪共有绿地上的绿化植物、砍伐和移植共有绿地上的树木,强化了业主共有绿地上的绿化管理,体现了地方立法对基层群众呼声的回应。
对业主共有收益范围及用途如何界定?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包括依法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含电梯轿厢)、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共有部分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收益。”
《条例》还提出,“共有部分经营收支应当单独列账,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并依法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
此外,随着市民新能源车辆的日益增多,《条例》还规定“业主在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符合电力容量、安装条件和用电安全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碍安装。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改造给予指导和支持。”
(图片由德阳市委宣传部提供)